女儿户口在娘家拆迁有份吗(娘家拆迁款女儿能分吗)
户口在娘家,一般有拆迁补偿。但具体的还是要结合当地***,虽然已出嫁,但户口在原集体组织,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款分配权。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以下是对"女儿户口在娘家拆迁有份吗"的详细解答!
文章目录
女儿户口在娘家拆迁有份吗
户口在娘家,一般有拆迁补偿。但具体的还是要结合当地***,虽然已出嫁,但户口在原集体组织,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款分配权。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女儿户口在娘家拆迁可以分房子吗
女儿户口在娘家拆迁是否可以分房子,视情况而定:1、一般来说,若是出嫁的女儿户口没有迁出去,遇到拆迁的时候就有房子分。因为没有迁移户口就代表没有在新的地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是不能随意收回出嫁女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以出嫁的女儿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该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拆迁相关的征地补偿;2、如果出嫁的女儿户口迁出了,但是迁入的是小城镇,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期内迁入小城镇落户按承包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拆迁只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能享受拆迁相关的补偿。如果有分配安置房,出嫁女也是有房子分的。如果出嫁的女儿户口迁入了其它的村,并且已经获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拆迁就没有房子分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女儿出嫁户口还在娘家,娘家拆迁她是否也有补偿
女儿是否有拆迁补偿,需要结合具体的拆迁***进行判断。根据本人的办案经验,可分以下几种情形简单讨论。一、 如果拆迁利益中含有户籍在册人口利益,则按照人口计算的拆迁利益部分应该有女儿的一部分,女儿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二、 如果拆迁利益中不含有户籍在册人口利益,但是含有宅基地对应拆迁利益,且女儿是被拆迁院落的农业户籍人员,则通常情况下,女儿也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有权获得宅基地对应的拆迁利益。三、 如果拆迁利益中包含被拆迁房产的利益,且女儿参与了被拆迁房产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部分房产的所有权,则女方可以主张按照应得建筑面积计算拆迁利益。四、 如果拆迁前,女儿的父或母去世,则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份额对应的拆迁利益。五、 如果拆迁后,女方的父或母去世,则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应得的拆迁利益。六、 在某些地区,如果外嫁女在夫家已经享受了相应的拆迁利益,则在娘家就不可再享受相应的拆迁利益。综上,拆迁***里面对于拆迁利益的计算房产对于判断是否含有拆迁利益、含有多少拆迁利益而言至关重要。一般作为外嫁女,可能对于娘家的拆迁情况并不了解,可以通过联系周边群众沟通拆迁方案、寻找张贴在被拆迁区域的公示方案、在网络上搜索被拆迁领域的相关***等等。如果实在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查找相关拆迁***,可通过诉讼方式,在立案后请求法院调取的相应的拆迁档案。
娘家拆迁款女儿能分吗
娘家拆房子女儿是否有份,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中,女儿是否是产权人之一;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有女儿。下列人员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